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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讯逼供导致公民生命健康损害需国家赔偿

在刑事侦查中,部分公安机关错误地认为,国家赔偿仅限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或错误判决等程序性错误,因暴力审讯和刑讯逼供引致的伤亡并不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然而,关于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最高法院在《黄某某等人申请某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的案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裁定:如果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在审讯中实施刑讯逼供,而这种行为与受害人遭受伤害或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就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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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受害人因涉嫌普通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了暴力的刑讯逼供手段,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事后,受害人的家属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然而公安机关最初辩称受害人是被调查人员,死亡属办案风险,不应得到赔偿。

法院的裁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负责审讯的某派出所警员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体罚、殴打等非法手段以获取口供,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该派出所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以受害人伤势轻微、死亡原因为“自缢”而拒绝赔偿的理由被法院认为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在此案中确定了三个关键的裁判原则,以统一处理类似案件的判决。首先,刑讯逼供被认定为法定的司法侵权行为,公安侦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无论当事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其生命权和健康权仍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公权力不能以办案需求为借口实施暴力审讯。最后,当职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裁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其明确指出,执行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如果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暴力手段导致公民受伤或死亡,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这一条款属于无过错责任条款,主要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益。与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赔偿有所不同,此类赔偿不需以案件结果为无罪为前提,只要发生公权力的暴力侵权并导致人身损害,便应予以赔偿。同时,受害人的亲属可依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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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律师提醒,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如遭遇刑讯逼供、暴力殴打、虐待等违法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均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如遇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法律帮助,以免耽误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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